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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是否一律死刑?历史上的人贩子是如何判刑的

2020-11-04 22:30:08 来源:盘龙历史网

  影视剧里演绎的古代拐卖儿童案件

  到了元朝,国内外的交流又达到了一个顶峰,而贩卖人口也同时到达巅峰。当时有大量的高丽(今朝鲜半岛)人被贩卖的元朝来,绝大多数是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为了遏制住贩卖人口的狂潮,统治者将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放在一起,全部视同大罪。《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明清时期沿用前朝的经验,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也是不遗余力的,而且更加完善。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kk'历史网的小编注意到,在昨天朋友圈的争论中,不管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一致同意的一点是,要对买方加重惩罚力度,其实这一点古代人也有想到。唐朝的立法者就意识到,有买的市场才是拐卖得以滋生的原因,所以在《唐律》中也存在这样的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清朝时的法律也有过规定,“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 、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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