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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梁山好汉们不怕坐牢?

2020-11-05 00:48:29 来源:盘龙历史网

  通俗一点讲,就是将大赦令中提到的天下所有的罪犯,赦免他们全部的罪行,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说古代大赦还有一种说法,叫做与民更始。

  大赦这种政治制度是从汉朝开始的,从此,历朝历代都将这种制度延续下来。大赦的理由十分广泛:有关于皇帝的私生活的,比如皇帝生了一个儿子或者女儿、册封了皇后或册立了太子、新皇帝登基等等;还有是关于朝政的,比如朝廷打了胜仗、大丰收、人口连年增长等;反过来有时也同样大赦,比如天灾、皇帝驾崩、打了败仗等等。因此在古代的中国,大赦的频率相当的高。

  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在逐步的增加,到了唐宋时期达到了顶峰。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唐宋时期,平均十八个月,皇帝就会发布一次大赦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徒刑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还有无期徒刑。可是在封建社会的唐朝,徒刑最高期限只有三年,的确有一定的道理。在大赦的频率高达1。57年一次的情况下,刑期未满就被赦免放出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定更高的年限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在唐宋之后,大赦的频率就开始逐步递减。元朝的时候大概平均两到三年一次。到了明朝,降为平均五年一次,最后清朝的时候大约平均十四年才会有一次大赦,并且将全部赦免罪行改为减刑一等。

  无法赦免的十类“恶棍

  大赦,并不等于将所有罪犯都赦免。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随着制度的发展,“十恶”之罪名遂逐步形成,后在隋朝正式出现。

  这十恶分别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除此“十恶”不赦以外,通观大赦历史,历代帝王罕有赦免贪官污吏。

  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时,国力强盛,四夷臣服,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唐太宗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紧接着的历代唐朝皇帝在大赦之时,无一不强调官吏犯赃不予赦免的规定。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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