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盘龙历史网 > 历史解密 > 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2023-12-06 14:23:58 来源:盘龙历史网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所构成的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是公务员制度法治价值的体现。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希望大家喜欢。

  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如下: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④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什么是公务员

  1、什么是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

  3、公务员职务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4、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如何划分?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一级;

  (二)国务院副,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5、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从概念上说,我国公务员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来分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是指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的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招考条件相对比较苛刻、严格。地方国家公务员相比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要求相对稍低,并具有比较强的地域性。

  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在地位上完全平等。福利待遇方面按照所在地区和所属部门的不同有一定差别。

  
看过“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的人还看了:

1.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

2.2017公务员考试必知的最新科技常识

3.2017年国家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及答案

4.2017年最新公务员管理条例

5.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习题带答案


本文标题: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 历史解密
本文地址:www.lishi5.com/news/40475.html

相关内容推荐
历史解密最新文章
精华推荐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