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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学论文

2024-04-22 20:57:16 来源:盘龙历史网

  新闻学是以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新闻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的重点是新闻事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探索新闻事业的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和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的一门科学。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闻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新闻学论文篇1

  理性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

  引言

  新闻学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北京大学1918年成立新闻学研究会,标志着我国的新闻学的诞生。随后徐宝璜《新闻学》问世、邵飘萍发行《实际应用新闻学》,这些著作的先后出现标志着我国新闻学的成熟。传播学则是改革开放之后传入我国并获得了迅速发展,一度成为我国的一门“显学”。由于新闻学与传播学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所以“新闻学拓展出传播学”、“传播学将取代新闻学”等一系列论断层出不穷,但是也有丁淦林、李良荣等一些知名学者从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产生背景等众多方面论述了新闻学和传播学的不同。本文梳理了一些对于传播学和新闻学二者关联性问题的有影响的争论,然后又分析了二者在产生的背景、所具有的功能等方面的差异,旨在引导人们,以便更好的开展对于传播学和新闻学的研究与教育工作。

  1有关新闻学与传播学关联性的论断

  1.1 新闻学“拓展”出传播学

  对于新闻学、传播学二者关联性的问题,甘惜分、高永振以及何光先等学者认为传播学是由新闻学拓展出来的,所谓传播学研究无非就是从一些新的视角、采用一些新的方法拓展新闻学的研究领域、拓展新闻学的研究对象而已,因此传播学应该从属于新闻学,还将传播学称为“广义新闻学”。例如1988年何光先在《现代新闻学》中指出“传播学成为新闻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新课题”,“应该把传播学列入新闻理论的研究对象”。这种观点主要出现在传播学进入我国的初期,那时学者们认为传播学所研究的内容都是新闻学应该研究的内容,因此提出了“新闻学拓展论”的观点。传播学在发展初期的研究对象确实与新闻学有所重合,因此说两者具有关联性不无道理,但是传播学是在政治学、哲学以及社会学等众多学科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的,片面的认为传播学属于新闻学是不合适的。

  1.2传播学会“取代”新闻学

  上世纪90年代,邵培仁、胡正荣等学者提出了“取代论”,认为新闻学将逐渐转向传播学,将成为大众传播学或者被大众传播学所取代。例如1995年邵培仁与叶亚东合著《新闻传播学》指出“传统的新闻学已经失去了光辉”,于是倡导“改革新闻学,给新闻学引进新的方法、植入新的基因”,为此,邵培仁等名家预测新闻学会先发展成新闻传播学,而后彻底变为传播学,传播学“取代”新闻学是“社会的需要、历史的必然”。随后1997年胡正荣发文指出传播学的发展轨迹是“新闻学发展到大众传播学,最后再发展成传播学”,同样支持传播学将“取代”新闻学这一论断。虽然有众多学者赞成这一观点,但是不得不承认新闻学中像“事务新闻学”等内容是传播学始终未涉及到的,而且从“取代论”提出到现在已有近20年,丝毫没有出现新闻学将被传播学“取代”的迹象,所以这一论断就不攻自破了。

  1.3.新闻学与传播学将“融合”

  学者们除了认为新闻学将被传播学“替代”外,另有学者提出了大众传播学与新闻学研究将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更有学者认为两者将会“融合”为“新闻传播学”这一新的学科。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陈力丹、童兵等一些名家,在他们的倡导下传播学和新闻学将“融合”为“新闻传播学”的论断很快引起了轰动,随即出现了大量关于“新闻传播学”的理论专著。例如1996年徐小鸽发行了《新闻传播学研究》,明确提出了“将传播学与新闻学有机结合”,并声称自己的使命是“建立一门新兴学科,即新闻传播学”。刘卫东在1999年出版《新闻传播学概论》中则直接定义:“新闻传播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信息交流现象和活动规律的新兴交叉学科”,也主张在传统的新闻学基础上构建新闻传播学。陈力丹更是在多篇论文中提出“传播学和新闻学二者已经融合”。传播学同新闻学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两者在互相借鉴的基础上发展是有可能的,但是两者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众多方面是存在差异的,所以简单的认为它们将“融合”成一个学科可能性不大。

  2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差异性

  由以上对于新闻学与传播学关联性的论断可以看出,新闻学和传播学关系密切,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两者产生背景存在差异

  众所周知,许多学科都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新闻学也不例外,它正是人们新闻实践的产物。新闻事业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新闻学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于20世纪诞生,新闻学早期的著作基本都是涉及包括采访、写作以及编辑等在内的实际新闻运转业务,后来扩展到评述、总结新闻事业的历史等。此外,新闻学自产生之初就侧重研究新闻事业与民主整治的关系,例如《解放日报》等一些党报理论。与新闻学相比,传播学则是多学科交叉、渗透而成的学科,它伴随着电子传媒等大众传播事业的兴盛而出现,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以后的美国。随着以新闻和广告等为传播内容的大众传播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受到大众传媒业越来越大的影响,于是人们开始尝试借助社会学、信息科学、哲学以及政治学等众多学科的知识来对社会上的信息交流活动进行跨学科研究,这是传播学所产生背景,显然与新闻学存在着巨大差异。

  2.2 两者研究对象和领域各异

  新闻学和传播学二者无论是在研究对象上还是在研究领域上都是存在差别的。从研究对象上看,新闻学研究对象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大众传媒上所承载和传播的新闻信息,如什么是新闻、新闻的特质以及新闻采写编评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大众传媒与社会的关系,如国家和政党对传媒业的运用、管理;第三部分则是大众传媒及其活动。正如钱辛波在《新闻学是一门科学》中所言:“什么是新闻学?那就是研究人类新闻传播活动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和它对社会影响的一门科学”。与新闻学相比,传播学要研究包括传播媒介、传播者和受众以及传播效果等众多对象,除此之外公共关系、电影、广告、图书以及大众文化等内容也是其研究对象。因此可见,虽然二者研究对象和领域有重合部分,但是总的来讲是各有侧重的。

  2.3 两者研究方法不同

  传播学在研究方法方面也不同于新闻学。例如,注重研究方法是传播学的一个优点和特点,只就其实证研究而言,它就具有个案研究、抽样调查、控制实验以及内容分析等。此外,传播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带有十分鲜明的思辨性。如美国作为传播学大国,一直强调将 心理实验、 社会调查等研究方法运用到传播学中,通过对传播内容进行客观、定量的分析来得到结论,以此作为完善传播活动的科学依据。相比之下,新闻学对研究方法则显得不够重视,由于它侧重于媒介的新闻和评论方面,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因此一般以定性研究为主,通过归纳、演绎等基本的推理方法来进行研究。

  2.4两者的功能有别

  新闻学和传媒学的功能是指两者在与社会和大众的互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能力和功效,两者所具有的功能是不同的。新闻学重点突出新闻报道,其最重要的功能正是通过新闻报道来满足公众的日常需要、维持新闻传播系统的稳定。例如我们能够利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来获知新资讯,正是新闻学作用的体现。此外,对时事 发表评论也是新闻学重要作用的一大体现,发表时事评论能帮助人们明确媒介或者他人对当下社会问题的观点和看法。总的来说,新闻学侧重培养具有责任感的社会人才,通过新闻报道和时事评论来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新闻学相比,传播学所发挥的功能更为宽泛,它不仅能够发挥监视 环境、协调社会等作用,而且还能传承 文化、推动 经济 发展。如传播学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体现在它所提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正如李希光所言,传播学所讲授的内容除了一些理论知识,还涉及到包括公关、 组织传播等在内的实用课程,这些理论和方法能够直接为各类 工商企业、组织机构以及公关公司服务,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3结语

  总而言之,新闻学和传播学是各自独立的两门学科,两者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融为一科,而是要互相借鉴和影响,协同发展。正如王勇所言:“从新闻学与传播学两个学科的前景来看,它们有着各自的轨迹和方向,虽然有的时候也可能出现相交的情况,不过它们却不会永久的重合下去,因此新闻学和传播学谁也不能替代彼此”。新闻学和传播学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具有明确的差异性,应该理性审视新闻学与传播学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正确明确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促进新闻学和传播学两个学科携手共同发展。

  关于新闻学论文篇2

  从法学与新闻学角度再解读“时事新闻”

  一、关于时事新闻的定义——法学界与新闻学界的分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媒体刊载或者转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不少新闻作品(包括时事新闻)被随意转载的“保护伞”。关于《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定义,在后来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是这样的解释,“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据曾参与制定著作权法的专家解释,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反映新近发生的事。可以认为,法律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这类新闻没有撰写人的主观情感,也没有对新闻事件的细节或背景描述,只是作为信息来传播,报道者对客观事实没有独创性劳动,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上述界定是法学界的一种普遍看法,作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其势必与新闻界有紧密的联系,也牵涉到新闻界的利益,那么新闻界对时事新闻的界定又是怎样的呢? 时事追踪、时事报道、时事调查、时事政治,以及时事新闻名称等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上普遍存在,“时事”两个字眼常被拿来加入这类栏目的名称之中。而在新闻学教材中,很难找到关于“时事新闻”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一词的定义,国内新闻学界较为认可著名新闻人陆定一先生的定义:“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可以理解为,“时事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国内外大事的事实的报道。新华社早年曾出版的一本《时事新闻标题》给“时事新闻”的定义是“时事新闻报道国内外大事,具有重大和广泛的特性”。这一定义与笔者前述定义大同小异:区域上,包括国内外;规模上,体现出重大性;性质上,是事实的报道。从新闻学角度讲比较符合我国新闻实际,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简约解释则没有结合新闻实务的具体情况,导致“时事新闻”的范围常被扩大。

  对比上述关于“时事新闻”在法学界与新闻学界的定义,出现的分歧显而易见。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时事新闻”是法学概念,是法学界创造出的概念,在新闻理论界基本上不认同法学界的定义。

  二、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联系与区别

  新闻作品是指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传播的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其形式既可以是文字,图片等视觉传播形式,通过报刊网络进行传播,也可以是以有声语言、音响等听觉传播形式,通过广播进行传播,或是以视听结合的传播形式,通过电视进行传播。根据不同新闻体裁,新闻作品可以分为消息、通讯、新闻调查、专访、新闻评论、新闻图片等形式,以上是新闻学界较为统一的认识。法学界实务中没有给新闻作品给予定义,导致时事新闻的概念被扩大化,现实中被与时事新闻混为一谈,新闻作品遭侵权可想而知。

  要说将法学界定义的“时事新闻”概念来在新闻学中找一个相近似、套得住的概念的话,从形态来看,似乎只有新闻作品这一体裁中的“消息”这一类型更加接近“时事新闻”。显然,时事新闻是法学概念,而新闻作品是新闻学概念,含糊一点说两者的关系,可以认为时事新闻(消息)属于新闻作品的组成部分。日常的新闻报道中,是否有《著作权法》所称的“单纯事实消息”呢?应该是有的,比如党报经常报道的会议新闻,内容往往是领导讲话稿;又比如日常报纸中关于一些突发事件的短消息,往往是何时何人在何地发生何事,此类消息影响重大、新闻价值大,但是由于时间仓促,记者还未能及时获得进一步的信息,但是又不能不报道,所以往往是简短的几十字消息。如下面这一则新闻,就是单纯事实消息。

  日本发生特大地震海啸

  温家宝致电慰问

  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日本东北部地区11日下午发生里氏8.8级强烈地震,引发大规模海啸,造成重大损失。

  国务院温家宝就此致电日本首相菅直人,代表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和人民致以深切慰问,表示中方愿向日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同日,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梁光烈和杨洁篪外长分别致电日本防卫大臣和日本外相表示慰问。

  以上仅仅是列举,不能穷尽地概括。但是日常中,这类“单纯事实消息”占新闻作品中很少部分。因为,新闻报道中,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对读者而言,往往是“食之无味”,读者不感兴趣。因而,我们的记者、编辑或者采编部门千方百计地希望能在这些“单纯事实消息”中提炼出一个亮点,提炼出读者关心的问题,然后深入挖掘,加入很多背景材料、采访。这样一来,“时事新闻”已经不再是普通的 “单纯事实消息” 了,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新闻作品”已不再是“单纯事实消息”了,已经具备了《著作权法》所说的“独创性”,如调查性报道、专访、创作性摄影报道等。这类新闻作品在法学界中,很多人认为是时事新闻,并且被其他媒体以“时事新闻”打擦边球进行转载、转播,严重侵害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进一步区别时事新闻与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

  综上笔者论述,应该明确,“时事新闻”≠“新闻作品”,时事新闻以外的很多新闻作品已经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具备了“独创性”就一定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对象的特征要求在此不一一讨论),属于新闻记者、编辑的智力成果,应该加以保护。

  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用于调整新闻媒体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新闻作品是依靠《著作权法》规定来进行保护的,但我国《著作权法》也有明文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也是造成很多新闻媒体借口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而对其他媒体的文章进行抄袭、剽窃或者非法转载的深层原因。《著作权法》本身存在很多模糊不清和过时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的界定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直接导致新闻学界解释和法学界解释不统一,从而引发各种新闻著作权纠纷,造成相关案件审理困难。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将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加以区分。笔者建议,法律实务部门有必要对时事新闻深一步细化,《著作权法》所述的“单纯事实消息”应有别于笔者前述的经过加后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经过加工后的“单纯事实消息”已经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提高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的工作热情、积极性,以促进我国新闻传媒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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